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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体系

独立初期,哈国在采取一系列经济转轨措施的同时,政府开始着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法律制度,先后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法》、《关于企业、联合体和组织税收法实施程序》等税收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内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的确立、征收和计算程序、纳税相关的比例,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国家和纳税人(税务中介)之间的比例关系则是由2008年12月10日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及其它强制缴纳费用法》(以下简称《税法》)确立的。

《税法》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有效,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常将该《税法》及其衍生出来的其它规范性法规作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条约之中,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该条约由哈萨克斯坦同众多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独联体中若干国家共同签订。根据《税法》,承认常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以及不常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但是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为“居民”。如果在相应的国家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那么也承认拥有居民特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为非居民。通常将作为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付款人的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包括国外法人)以及(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称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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